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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佳育与戴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育,戴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佳育,女,1989年1月1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戴华军,男,1965年10月14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李佳育与戴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戴华军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佳育借款95432.16元、利息2862.96元(计算至2017年3月28日止)、2017年3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95432.1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8元,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37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戴华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戴华军与其女戴凌霄共同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1号山水黔城八组团4号楼3单元29层5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XXXXXX、房屋编号:XXXXXX、许可证号:XXXXXX、面积:90平方米、】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戴华军与其女戴凌霄共同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1号山水黔城八组团4号楼3单元29层5号的住房【合同备案号:XXXXXX、房屋编号:XXXXXX、许可证号:XXXXXX、面积:90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成  维审判员 常    军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云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