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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伊茂利、吕昌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茂利,吕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伊茂利,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吕昌海,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茂利与被执行人吕昌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租赁费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2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昌海未依法申报财产,被本院以(2017)鲁0321执312号之一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吕昌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吕昌海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伊茂利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