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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终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榆林市盛天能源运销有限公司、神木昊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康鑫、郝慧仙、吴昊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榆林市盛天能源运销有限公司,神木昊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康鑫,郝慧仙,吴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8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沙河路市环保局*楼。主要负责人:高彬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应林,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盛天能源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沙河口村210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康鑫,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神木昊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鑫,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慧仙,女,汉族。系康鑫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昊,男,汉族。上诉人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盛天能源运销有限公司、神木昊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康鑫、郝慧仙、吴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574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玉红审 判 员  马彦雨代理审判员  刘育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