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7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保风与刘闯、沈翔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风,刘闯,沈翔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535号原告:李保风,女,1956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荣恺,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闯,男,1994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沈翔宇,男,1993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安林路北侧原水冶交管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锋,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强,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保风与被告刘闯、沈翔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保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20000元。现原告李保风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保风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保风负担。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刘瑞敏代理审判员  郝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卫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