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3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有限公司车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585号,组织机构代码26013633-4。法定代表人:卓成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晖,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楼513,组织机构代码77271334-2。法定代表人:夏健鸣。本院在执行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803218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记员洪福裕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