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5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玉香、吴家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玉香,吴家宣,吴卫东,张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540号之二原告: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1211号1幢(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0858296C。法定代表人:郁玫,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才、谢永炯,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玉香,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吴家宣,男,194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吴卫东,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张秀华,女,194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玉香、吴家宣、吴卫东、张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陈玉香等人已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古大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佳琦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