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周口市阳光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鹏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周口市阳光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鹏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608号原告: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刘胡同村。法定代表人:陶鹏,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阴全忠,公司员工。被告:周口市阳光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口大道东侧庆丰街南侧MOCO新世界23楼06房。法定代表人:史朝阳。被告:河南中鹏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安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高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鹏,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阳光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中鹏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匡鹿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