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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付航霖与王艳梅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航霖,王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付航霖被执行人王艳梅。上列当事人因婚姻继承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3民初804号法律文书本次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旭光审 判 员  杨春峰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丛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