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付航霖与王艳梅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航霖,王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付航霖被执行人王艳梅。上列当事人因婚姻继承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3民初804号法律文书本次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旭光审 判 员 杨春峰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丛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