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9执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黄风来、官会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风来,官会琴,张广清,万华林,温苾芬,艾瑜贞,乐来红,李小梅,陈筱蓉,张淑琴,王救国,何建勤,吴茂生,熊志芳,熊素美,王国才,徐竞页,徐小春,王丹,陈育旺,邱慧金,廖玉静,倪志勇,万丽娥,乐世强,刘志群,黄春阳,文小月,周华丽,黄洁,何小星,陈丽萍,乐园珠,梁员球,东乡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东乡欣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邓志华,张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9执1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风来,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官会琴,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张广清,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万华林,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温苾芬,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艾瑜贞,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乐来红,女,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李小梅,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陈筱蓉,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张淑琴,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王救国,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何建勤,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吴茂生,男,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熊志芳,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熊素美,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王国才,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徐竞页,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徐小春,女,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王丹,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陈育旺,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邱慧金,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资溪县,申请执行人廖玉静,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倪志勇,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万丽娥,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乐世强,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刘志群,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黄春阳,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文小月,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金溪县,申请执行人周华丽,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黄洁,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何小星,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陈丽萍,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乐园珠,女,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梁员球,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被执行人东乡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东乡县恒安东路。法定代表人邓志华,总经理。被执行人东乡欣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东乡县孝岗镇大田村王井小组。法人代表邓志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邓志华,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被执行人张小玲,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风来、官会琴、张广清、万华林、温苾芬、艾瑜贞、乐来红、李小梅、陈筱蓉、张淑琴、王救国、何建勤、吴茂生、熊志芳、熊素美、王国才、徐竞页、徐小春、王丹、陈育旺、邱慧金、廖玉静、倪志勇、万丽娥、乐世强、刘志群、黄春阳、文小月、周华丽、黄洁、何小星、陈丽萍、乐园珠、梁员球与被执行人东乡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东乡欣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邓志华、张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委托江西经纬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东乡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产权所有人何彬平、何葆平)抵押借款的位于东乡县龙山路长富大厦(一楼)房产(面积为91㎡)、二至三楼房产(面积为182㎡)、四楼房产(面积为636.71㎡)。2017年5月9日买受人乐顺勇、黄国华、乐利存、乐会勇共同以248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东乡县龙山路长富大厦(四楼)房产(面积为636.71㎡,房权证:东房字第××号)的房产。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座落在抚州市东乡区龙山路长富大厦(四楼)房产(面积为636.71㎡,房权证:东房字第××号)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乐顺勇(身份证号码:)、黄国华(身份证号码:)、乐利存(身份证号码:)、乐会勇(身份证号码:)共同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乐顺勇、黄国华、乐利存、乐会勇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乐顺勇、黄国华、乐利存、乐会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乐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