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辖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沈国云、金树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国云,金树良,伊继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国云,女,汉族,成年,青州市庄稼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青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树良,男,汉族,1950年10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审被告:伊继文,男,64岁,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上诉人沈国云因与被上诉人金树良、原审被告伊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民初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沈国云上诉称,接受货币的一方为上诉人一方,无论是按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按合同履行地原则,均应由上诉人一方所在地青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两原审被告支付其借款,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山东省桓台县。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田秀沛审 判 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孙立元书 记 员 范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