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永立与赵全立等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永立,赵宝立,赵全立,赵德立,赵英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立,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宝立,女,1947年12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全立,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德立,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英立,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上诉人赵永立因与被上诉人赵宝立、赵德立、赵全立、赵英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9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永立因与赵宝立、赵德立、赵全立、赵英立达成调解意见,故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赵永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赵永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8元,减半收取6954元,由上诉人赵永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淼审判员 蒋春燕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