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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林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39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林,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林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芹、代理检察员李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被告人徐林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办理了信用卡,并用其所办理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至2016年9月22日,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本金51293.69元,利息及费用20502.52元。后徐林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于2016年10月14日已经偿还所有的本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首。公诉机关提交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提供的报案书、情况说明、信用卡交易记录、本金、费用确认表、徐林的领卡申请表、银行催收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银行谅解书、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林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徐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林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林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积极退赔了银行全部欠款本息的情节,本院在量刑中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顺延。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