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6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市金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051号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董观明。被告成都市金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黄正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金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成都市金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4177.6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成都市金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限额94177.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凤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