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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75年2月13日,汉族,住城固县桔园镇杨西营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78年4月25日,汉族,户籍地洋县洋州镇东城开发区***号,现居住地陕西省住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小东关村,居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72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认可,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