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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全大九、丁成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大九,丁成业,黄山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全大九,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丁成业,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在安徽安庆九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黄山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6498923X1。法定代表人:丁成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成业、黄山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成业、黄山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入10101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柏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雨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