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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通初、防城港市防城区广源发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通初,防城港市防城区广源发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黄通初,男,1973年1月12日生,壮族,现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广源发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6821171418,住所地:防城区防城镇阳光山水花园11栋B11。法定代表人:莫明策。申请执行人黄通初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广源发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广源发养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1800元,执行费2375元,合计4175元。申请执行人黄通初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广源发养殖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到期债权案款,本院已强制划扣被执行人183042.63元,案款已向申请人黄通初发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