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与被告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赵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452号原告蔡某。被告赵某。原告蔡某与被告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蔡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李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