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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与被告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赵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452号原告蔡某。被告赵某。原告蔡某与被告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蔡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李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