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5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严海军、陈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严海军,陈丽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1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金域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610800748616868H。负责人马永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新亮、李占生,系该行员工。被告严海军,男,生于1978年7月10日,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住陕西省府谷县,无固定职业。被告陈丽霞,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住陕西省府谷县,无固定职业,系被告严海军之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被告严海军、陈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2210元。审判员 刘红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熙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