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钱尼平与方照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尼平,方照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961号原告:钱尼平,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波,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照存,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钱尼平与被告方照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不能直接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伍龙兵人民陪审员 王文德人民陪审员 叶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