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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吉县自来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自来水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永吉县自来水公司。住所:永吉县口前镇。法定代理人:刘俊林,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永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规定的时间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为此,本院依职权对其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穷尽了执行措施的情况下,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次理应依法保留债权、终结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向本院提出了保留债权、终结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永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