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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9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淑珍、崔树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珍,崔树旺,邓树莲,天津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9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淑珍,女,195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崔树旺,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天津梨园监狱。被执行人:邓树莲,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三合村。法定代表人:邓树莲,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淑珍与被执行人崔树旺、邓树莲、天津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