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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范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田某某,范某,范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981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肖凯月,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男,200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田某某,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范某,男,200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址同上。被告:范某某,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王某与田某、田某某、范某、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元由王某负担,退回王某36元。代理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