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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闭廷亮、龙少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闭廷亮,龙少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7执24号申请执行人闭廷亮,男,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龙少烈,男,汉族,住广西横县。申请执行人闭廷亮与被执行人龙少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是退休干部,每月享有退休工资;位于横县横州镇长安路162号有房地产一栋【土地使用权证:横国用(1999)字第02020005号;房屋所有权证:横房权证横州字第××号】;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13号巨隆大厦B座B1701号有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02××21号】。本院已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工资,除每月留1000元作基本生活费外,剩余部分逐月扣划至本院账户,并查封了上述不动产。现处置上述不动产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龙少烈虽有可供执行的房不动产及工资收入,但本院已采取了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处分权的体现,没有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或其他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红   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杨   岱   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家余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