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6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吴福恒、戴海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吴福恒,戴海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246号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3号1座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85783163H。负责人:曾秒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梅,女,系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军,男,系公司职员。被告:吴福恒,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戴海虹,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吴福恒、戴海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已向其偿还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