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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696号原告:郭某,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郑某,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杜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