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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谷森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森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森,男,1983年11月30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业务员,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森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谷森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沛颖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012年9月,被告人谷森先后以其本人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办理两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43×××31、62×××73。被告人谷森分别于2008年12月、2012年10月开始利用其办理的上述两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活动,于2013年以来,恶意透支本金18000余元,后被告人谷森采取关机呼叫转移的方式,逃避银行催收。2017年2月8日,被告人谷森将上述款项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谷某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等材料,银行卡卡号为43×××31、62×××73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被告人银行财产查询记录,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及被告人谷森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森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谷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森已退赔全部款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委托丰县司法局调查,被告人谷森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鉴于被告人谷森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森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谷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森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谷森已预缴罚金八千元,剩余款项一万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金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