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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崔志与高岩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志,高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崔志,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高岩君,,女,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志与被执行人高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9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0元、保全费3935元、执行费7355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无车辆、且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