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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姜玉静与韩云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静,韩云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1496号原告:姜玉静,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全,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云泉,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姜玉静与被告韩云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姜玉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全、被告韩云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玉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之女韩梦娇归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08年2月经人介绍开始谈对象,2008年7月23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5日生育女孩韩梦娇。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双方脾气性格及年龄差异较大,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如诉讼请求。韩云泉辩称,不同意离婚。考虑到孩子,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姜玉静与被告韩云泉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7月23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韩梦娇。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婆媳矛盾、被告工作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7年春节后原告从家中搬出,之后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基础,登记结婚以来,在共同生活、养育子女的过程中也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珍惜。婚姻生活难免会出现矛盾和摩擦,夫妻双方均应反省自身,加强沟通,互相信任、相互尊重,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完整。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但据双方陈述,尚不致夫妻感情破裂程度,被告亦有挽救婚姻、争取和好的态度,希望双方冷静的处理矛盾,慎重的对待婚姻,只要双方给对方一次机会,还是有望和好的。综上,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许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姜玉静与被告韩云泉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玉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玉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商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