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文玉与谢景华、赵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玉,谢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319号申请人:杨文玉。被执行人:谢景华。被执行人;赵玉梅。本院在执行杨文玉与谢景华、赵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扣划赵红梅绩效工资,现申请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民初30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任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