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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文玉与谢景华、赵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玉,谢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319号申请人:杨文玉。被执行人:谢景华。被执行人;赵玉梅。本院在执行杨文玉与谢景华、赵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扣划赵红梅绩效工资,现申请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民初30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任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