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101号原告:王某甲,男,2014年4月13日生,汉族,儿童,住磐石市烟筒山镇大力河村。法定代理人:侯晶,女,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烟筒山镇大力河村。被告:王某乙,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烟筒山镇石棚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甲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