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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诉张备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张备战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458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照金村。法定代表人:胡堂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莹,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备战,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铜川市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霞,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备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阿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军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