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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毛延东诉被告延安市沿黄公路路基工程LJ-5标项目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延东,延安市沿黄公路路基工程LJ-5标项目部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394号原告:毛延东,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延安市沿黄公路路基工程LJ-5标项目部。原告毛延东诉被告延安市沿黄公路路基工程LJ-5标项目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毛延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延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延东负担。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