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毛延东诉被告延安市沿黄公路路基工程LJ-5标项目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延东,延安市沿黄公路路基工程LJ-5标项目部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394号原告:毛延东,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延安市沿黄公路路基工程LJ-5标项目部。原告毛延东诉被告延安市沿黄公路路基工程LJ-5标项目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毛延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延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延东负担。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