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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神木县永利空心机砖厂与杨峰马玲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永利空心机砖厂,杨峰,马玲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永利空心机砖厂。被执行人杨峰,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马玲霞,女,197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神木县永利空心机砖厂申请执行杨峰、马玲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购砖款40670元、案件受理费410、保全费400元和执行费。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玲霞20000元。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