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神木县永利空心机砖厂与杨峰马玲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永利空心机砖厂,杨峰,马玲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永利空心机砖厂。被执行人杨峰,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马玲霞,女,197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神木县永利空心机砖厂申请执行杨峰、马玲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购砖款40670元、案件受理费410、保全费400元和执行费。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玲霞20000元。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