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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与曹洪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曹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394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被执行人曹洪青,女,回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8**民初1278号判决,于2017年0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曹洪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洪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洪青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1251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原魁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