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与曹洪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曹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394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被执行人曹洪青,女,回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8**民初1278号判决,于2017年0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曹洪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洪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洪青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1251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原魁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