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益兰与焦四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益兰,焦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45号申请执行人:徐益兰,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焦四海,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益兰与被执行人焦四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焦四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徐益兰与被执行人焦四海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徐益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