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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吴云勇、吴有昌等与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勇,吴有昌,吴相林,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藤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422行初12号原告吴云勇,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藤县人,农民,现住藤县。原告吴有昌,男,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藤县人,农民,现住藤县。原告吴相林,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藤县人,农民,现住藤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谦,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政贤路73号。法定代表人欧院深,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壮志,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股股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黎居秀,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藤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藤县藤州镇津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吴颖炜,所长。委托代理人欧培新,广西益远(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发华,广西益远(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云勇、吴有昌、吴相林诉被告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藤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规划许可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云勇、吴有昌、吴相林以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地字第45042220100048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的建设用地并不在其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范围之内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规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勇、吴有昌、吴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云勇、吴有昌、吴相林负担。审 判 长  覃宏高审 判 员  黄群萍人民陪审员  岳贻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华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