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督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某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支付令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0302民督76号申请人: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申请人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3年4月,被申请人与申���人达成了商品玉米种植回收的合意,就种植事宜达成约定: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种植玉米,按指定的时间向申请人依约交售。双方达成约定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赊购了化肥、种子共4260元。但在收购季节,被申请人刘某某未能如约交售玉米并拒绝给付化肥、种子欠款,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刘某某给付化肥、种子款4260元,承担违约利息损失461.3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金昌乾坤丰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化肥、种子款4260元,承担违约利息损失461.36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紫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