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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卫东、宋保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卫东,宋保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佘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萍,职员。被执行人:杨卫东,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宋保余,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卫东、宋保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各被执行人均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卫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