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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进与江西优速快递有限公司、江西孚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江西优速快递有限公司,江西孚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925号原告:陈进,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玉佳,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优速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兰金沙一路江涤大道2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38241859。法定代表人:罗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莹莹,公司职员。被告:江西孚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振兴大道1025号银海蓝天住宅区1栋二单元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GJG59F。法定代表人:李雪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诉被告江西优速快递有限公司、江西孚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9元,减半收取1714.5元,由原告陈进承担。审 判 长  魏剑光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人民陪审员  喻丰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玲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