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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祝凤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祝凤,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嘉和洗衣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427号原告张祝凤,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代理人任远,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带英,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5号。法定代表人黄丽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陆兆平,该局西樵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荣华,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嘉和洗衣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科技工业园新纺大道侧今易德商贸广场E座9号铺。经营者潘俏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祝凤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嘉和洗衣部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祝凤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祝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祝凤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韩文锋人民陪审员  陆意玲人民陪审员  周信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麦瑞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