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玉金、朱玉河、杨德仁、马启明、赵有德与王彦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金,杨德仁,马启明,朱玉河,赵有德,王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朱玉金,男,汉族,1955年3月21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申请执行人杨德仁,男,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申请执行人马启明,男,汉族,1958年6月8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申请执行人朱玉河,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申请执行人赵有德,男,汉族,1957年1月12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王彦东,男,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6)宁0323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停产补偿款126605.58元,并承担执行费1799元,共计128404.5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彦东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彦东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户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王彦东在宁夏银行盐池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王彦东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灵武农村商业银行临河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王彦东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正丰香格里支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锦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