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于学民与王金龙、娜仁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民,王金龙,娜仁其其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765号原告:于学民,男,1942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干部。身份证号:×××。被告:王金龙,男,35岁,蒙古族,牧民。被告:娜仁其其格,女,35岁,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学民诉被告王金龙、娜仁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金龙、娜仁其其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于学民负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