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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维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维峰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刑终99号原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维峰,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现住原籍,无业。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神木县公安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法院审理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维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陕0821刑初4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维峰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维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涛审 判 员 马 验代理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姿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