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石光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731号罪犯石光霞(曾用名:石光林),男,汉族,生于1993年5月27日,重庆市忠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9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5月9日,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忠法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光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00元(未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忠法刑初字第00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光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追缴违法所得1450元(未履行),与原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忠法刑初字第00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光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与原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9000元(未缴纳);责令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石光霞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光霞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石光霞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石光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对其减刑应相应降低减刑幅度,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多次犯罪以及财产刑未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以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光霞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