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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童晏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55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晏某,男,汉族,1959年11月20日出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9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1999年8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1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于2013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晏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晏某于2017年3月21日19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37号新先大宾馆1楼C1号其租住地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包和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1包卖给曹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除搜缴上述物品外,还从童晏某床上枕头下查获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片剂3包(内混1颗绿色片剂)和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3包。经称量及鉴定,所查获的物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4.74克。公诉机关认为童晏某具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之间量刑。被告人童晏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晏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恺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