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武汉瑞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巴东长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瑞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巴东长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瑞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星光国际建材城E4-9号商铺,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51824561U法定代表人陈财红,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巴东长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沿江大道,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2823000004238。法定代理人王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瑞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东长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巴东长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武汉瑞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300万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