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玉,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悦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良智,该市市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科大厦5号楼6楼。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区区长。再审申请人江玉因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温江区政府)行政答复及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成都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行终5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1月21日,江玉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向温江区政府递交《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其原系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镇庆元村1组村民,后于1997年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镇金义村5组。但金义村5组早在1992年就已经实施了整体搬迁,其未得到过安置,而原籍庆元村1组在2003年实施搬迁时,因其户口已经迁走,也未得到安置。为此,江玉逐级反映,先后向各级信访局递交信访材料均未得到安置,故向温江区政府递交《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温江区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江玉母子进行妥善安置。温江区政府于2015年1月22日收到江玉递交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将江玉的请求事项交由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天府街道办)处理,天府街道办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江玉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并向江玉送达。江玉认为温江区政府收到《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未对其进行答复,故于2015年4月3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成都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温江区政府在2015年1月22日收到江玉递交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请求成都市政府责令温江区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江玉递交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进行书面答复,并对江玉实施的征地拆迁依法进行安置补偿。成都市政府收到江玉的申请后,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36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决定认为:温江区政府于2015年1月26日收到江玉递交的申请后,根据江玉的请求事项,安排天府街道办办理。天府街道办已于2015年3月30日向江玉作出了《关于江玉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并向江玉邮寄送达。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决定驳回江玉的行政复议申请。江玉不服,遂提起诉讼。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5)成行初字第379号行政判决认为,温江区政府在收到江玉递交的申请书后,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天府街道办处理,天府街道办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江玉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并向江玉送达,温江区政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以江玉申请温江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江玉的诉讼请求。江玉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了温江区政府为被告参加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6)川行终566号行政判决认为,温江区政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成都市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驳回江玉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江玉的上诉。江玉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江玉向温江区政府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时,温江区政府有能力作出相应行政行为,故其应依法履职;其向温江区政府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并非是向温江区政府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是信访行为,属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重点是成都市政府以温江区政府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决定驳回江玉的复议申请,是否确有错误。本案中,江玉因征地安置补偿问题未得到解决,逐级信访未果后,又于2015年1月21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温江区政府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温江区政府在收到江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交由江玉所在的天府街道办办理。天府街道办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江玉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并向江玉邮寄送达,应视为温江区政府对江玉申请而作出的答复行政行为,故温江区政府已履行法定职责。成都市政府收到江玉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江玉的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依据该规定作出〔2015〕36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江玉,处理结果正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江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江玉关于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江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科雄审 判 员 李智明审 判 员 郭载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苏国梁书 记 员 谌虹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