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佳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佳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912号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66号科技东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79073045-3。法定代表人:曾祥国,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星,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城,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徐佳荣,女,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佳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普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颜 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东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