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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1615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成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成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1615号原告: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703303352,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红叶北路红叶社区综合楼1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袁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楚巨山、史强元,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飞,男,1976年7月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中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