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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邹维珍、王桂新、姜国红、王树楠与高圆圆、吕天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维珍,王桂新,姜国红,王树楠,高圆圆,吕天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694号原告:邹维珍,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原告:王桂新,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原告:姜国红,女,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原告:王树楠,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高圆圆,女,汉族,成年人,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吕天艳,女,汉族,成年人,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维珍、王桂新、姜国红、王树楠与被告高圆圆、吕天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邹维珍、王桂新、姜国红、王树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及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原告邹维珍、王桂新、姜国红、王树楠负担,返还邹维珍、王桂新、姜国红、王树楠案件受理费100.00元及邮寄费56.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更多数据: